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有了操作规范
徐盈雁

  据《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简称《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以规范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工作流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工作流程》要求,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助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像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要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规定还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复制、移交、签收等相关程序作了统一规范。